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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2015-06-05 22:41:11 来源: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释义】
低价倾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I条的规定,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日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是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当予以规制的低价倾销行为,而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掠夺定价行为。即,认定是否构成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无需界定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管辖】
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做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
处理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学理上一般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称为低价倾销或者倾销。对于低价倾销行为,除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依法查处以外,受到损害的竞争对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对于这种民事争议,应当确定为低价倾销纠纷。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低价倾销纠纷仅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不包括《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倾销和反倾销行为,也不包括《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掠夺定价行为。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点,这次修改中将2008年《规定》的“倾销纠纷”修改为“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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