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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2015-06-04 11:19:47 来源:
典当纠纷
【释义】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一词可以追溯到180)多年以前的东汉时期,而“典当”的概念又来源于之前的“质”,即抵押待赎。从事典当业的行业组织称为典当行,亦称为当铺或押店。据史料记载,最早的当铺出现在南朝时期,当时是由寺庙经营。历代的典当行大都经营以珠宝衣物等动产质押的放贷业务。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不允许典当行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认为典当属于资本拥有者剥削劳动人民的手段。20世纪80年代开始典当行在全国各地陆续设立开张,典当作为一个经营特种金融服务的行业获得了政府的认可。我国大陆使用的“典当”一词含义比较广泛,其核心意思是“以物质钱”,即将物押给典当行以获得融资的活动。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典当是指以动产为出当物,将实际占有转移给具有营业资格的企业作为担保即进行质押,从而获得融资的活动。但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成为典当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后,为了发展典当行业,以满足当时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需要,将典当的范围扩大,除动产外,财产权利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出当的对象,典当的涵义扩展为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典当企业通过办理一定手续,获得质权和抵押权,然后进行放贷的活动。应当说,典当这一概念的外延已经突破了传统以及国外对典当的定义。我国所称的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典当制度的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一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仅有部分简单的规定,其具体规则主要依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有关于抵押权、质权的规定,但对典当没有做出专门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因当户的出当、典当行的收当并将当票交付给当户等行为,在当户与典当行之间成立的法律关系,称为典当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是复合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与担保关系混合在一起,彼此之间发生有机的结合,没有主次之分,并且应当适用统一的典当法律规则来处理。而一般借贷与担保法律关系之间是两个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主法律关系,担保关系属于从法律关系,原则上借贷合同的效力会影响到担保合同的效力,另外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主要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而其担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权法》以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具有我国悠久历史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尽管《物权法》、《担保法》对典当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但这类法律关系如上述分析具有特殊性,应当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来处理,这类纠纷在社会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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