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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信托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2015-06-03 22:35:10 来源:


营业信托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营业信托纠纷

   【释义】

   营业信托主要是以法人(机构)为受托人,个人或者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是信托当事人因营业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信托公司所从事的下列业务都属于营业信托:(1)资金信托;(2)动产信托;(3)不动产信托;(4)有价证券信托;(5)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6)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7)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8)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9)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10)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营业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营业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163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营业信托是以营利为目的,委托营业性的信托机构实施商事行为的信托,与民事信托相对。考虑到营业信托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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