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企业破产清算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5-03-31 23:45:38 来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释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根据2007年1月28日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先提出异议,对该异议先由执行法院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对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X09年1月1日施行)第)7一20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一2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案由属于新增案由。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人员仅根据标的物的外观判断权属,难免会出现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侵害案外人实体权益的情况。这里“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法上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外人执行异议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侵害了其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是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提出的异议,是一种实体上的异议。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是依法可以阻止该标的物执行(包括将标的物让与他人和交付他人)的实体权利,而并非所有的实体权利;二是案外人异议的诉讼请求一般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对于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可以阻止法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案外人大多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提出案外人异议,因此,实践中最具有典型性的案外人异议是基于所有权提出的异议。然而案外人异议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不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或者其对标的物占有、使用的权利因强制执行而受到妨害,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交付或者让与的权利的,均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诉讼的目的也不是单纯地确认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而是在提出异议无效的情况下进一步通过诉讼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这与其他类型诉讼的目的不同。案外人必须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对法院所作裁定不服的,才可以起诉,而且起诉还要受15日期间的限制,这与通常情况下的诉讼也存在很大差别。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7)87774593
手机:13317125702
邮箱:sky@cntslawfirm.com
Q Q: 2416277688
微信公众号:cntslawfirm
网址:http://www.cntslawfirm.com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9楼(光谷鲁巷邮科院天桥头,邮科院站/鲁巷站/吴家湾站),430073
- 大家都在看

李总的父亲多年前已经去世了,在世的母亲也有80多岁,老太太突然说要把老两口的房子留给孙子。李总问律师,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