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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2015-03-24 23:23:16 来源:


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释义】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是指涉外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该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后,裁定是否予以执行。

   所谓涉外仲裁裁决.一般是指我国仲裁机构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做出的仲裁裁决。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从地域管辖看,这类案件应当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看,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对是否应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进行。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我国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界定何为“涉外仲裁裁决”。实践中,一般认为,我国仲裁机构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做出的仲裁裁决就是涉外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属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范畴。对“涉外因素”的掌握,一般是看当事人、争议标的物以及产生、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三个因素,该三个方面只要有一项是境外的,即认为该纠纷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

   《仲裁法》实施以前,我国仅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两家仲裁机构有权仲裁涉外案件,但(仲裁法》实施后,根据《仲裁法》组建的两百多家仲裁机构均可以仲裁涉外案件。

   由于涉外仲裁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做出的裁决,因此,与其他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还包括外国仲裁裁决以及港、澳、台仲裁裁决)相比,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存在承认(认可)这一程序,只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否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注意区别于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件;还应当注意区别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还应当注意区别于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外国或者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国内仲裁裁决是我国仲裁机构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纯国内纠纷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与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实际标准相同,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但法律依据略有不同,申请撤销的案件中是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而申请执行的案件是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则是外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在外国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港、澳、台仲裁裁决分别是指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做出的仲裁裁决。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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