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企业破产清算律师网

bistoury66.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热案点评 > 正文

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2015-03-14 00:24:50 来源:


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释义】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属于特殊主体责任。这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曾经被解释为监护责任的部分变更。近年来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逐步将教育机构责任理解为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种认识被《侵权责任法》所采纳。

   针对受害人行为能力的不同和造成损害的不同原因,《侵权责任法》设置了教育机构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又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规定》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设定为第三级案由,统一适用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教育机构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受害人的情形,如果因在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而受到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特殊主体责任,因此不能适用本案由,而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案由。


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787774593

手机:13317125702

邮箱:sky@cntslawfirm.com

Q  Q: 2416277688

微信公众号:cntslawfirm

网址:http://www.cntslawfirm.com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9(光谷鲁巷邮科院天桥头,邮科院站/鲁巷站/吴家湾站)430073

大家都在看

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要把房子

李总的父亲多年前已经去世了,在世的母亲也有80多岁,老太太突然说要把老两口的房子留给孙子。李总问律师,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