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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2015-05-30 18:46:17 来源: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释义】

企业兼并是指企业结合。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解释为,包括企业合并、控营业转让、收购、干部兼任、租赁等形式实现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或者是企业之间的联合。因此,企业合并是企业兼并的下位概念。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严格地说,企业兼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企业兼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途径。围绕企业兼并合同的效力、履行所发生的各种纠纷适用本案由。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企业兼并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35条。《全民所有制主业企业转换经骨机制条例》第[6条明确了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I)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人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区分企业合并与企业兼并这两个易混淆的概念。如前文所述,企业兼并是企业合并的上位概念,企业合并是企业兼并中企业结合最牢固的形式。以收购形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属于企业兼并,不同于企业合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1)企业控股是企业收购形式,属于企业股东行为;企业合并是企业行为,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2)企业控股不发生被控股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企业合并导致被吸收企业或者合并各方(新设合并)主体资格消灭。(3)企业控股的法律后果仅为被控股企业股权发生变动,该企业资产和负债不发生转移;企业合并的法律后果是参与合并的企业可不经清算而消灭,消灭的企业资产和负债概括性地转移至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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