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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015-03-15 23:11:02 来源:


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释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机构裁决应当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仲裁法》第7条的规定,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管辖】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I条、第3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国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第586[条、第70条,《民事诉讼法》第2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9条、第2127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符合《仲裁法》第58条,涉外仲裁裁决符合《仲裁法》第70条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所涉仲裁裁决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则裁定撤销所涉仲裁裁决。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审查的标准是不同的,但从案件性质上看,均属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此次《规定》修改过程中,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单独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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