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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

2015-03-15 22:49:50 来源:


武汉律师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

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

    【释义】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或责令停止侵害邻接权行为的措施。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此,其案件管辖原则与上述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致。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50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

    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的条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有关实质性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并明确了相关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参照适用前述商标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

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释义】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一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措施。

    【管辖】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的品种权案件的管辖应当与相应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一致。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则规定了在起诉时和诉讼中申请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的条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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