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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2015-03-15 17:40:16 来源: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资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将《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在范围上扩展到包括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公共道路、林木、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施工等,扩展了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物件损害责任尽管存在多种类型,但除特定侵权类型中的特定情况外,实体责任的归责原则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的补偿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责任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堆放、倾倒、遗撒行为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是指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1章第91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设有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和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2个第三级案由,对应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物件损害责任的案由做出调整,设置专门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和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对于7个第四级案由不能涵盖的情形,依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确定。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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