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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2015-02-22 23:22:37 来源: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释义】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返还请求权或利得请求权,按照传统票据法理论,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经过或保全手续欠缺而归于消灭时,合法持票人有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起的纠纷。由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与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相比,其时效很短,所以持票人比一般债权人更容易因时效期满而丧失权利。而且,由于票据行为都是要式行为,《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都规定有严格的手续,因此,持票人很容易因为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不完备,或者票据行为要件不齐全等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这样,因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就会因为失权而造成损失,而相应的债务人则因此无偿地取得与持票人相对应的对价(利益),这就导致了利益上的不公平。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就是为了纠正这种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并对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而设立的。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争议,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侵权责任请求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利;第四种观点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权利金额相当的利益。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律适用】

   处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票据法》第18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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